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东城区“非遗之城”建设发展,根据《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3年度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28日

二、扶持资金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和项目奖励的形式,仅支持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的项目。

项目补助为项目事前补助,即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经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扶持资金分两次进行拨付,首笔拨付扶持资金在签订《东城非遗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协议书》后拨付获得扶持资金的70%,剩余30%扶持资金待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拨付。

项目奖励对进入相应名录或获得相应称号,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申报主体相关说明

(一)项目补助

项目申报单位为东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在东城区注册、统计、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具备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工作人员。

(二)项目奖励

项目申报单位为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经政府认定的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扶持方向、内容及标准

(一)项目补助扶持方向

同一企业仅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向进行申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对通过其他渠道已经获得市、区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1.调查出版

(1)扶持内容

支持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出版发行的图书图册或以宣传片、纪录片的形式拍摄的音像资料,记录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危项目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的项目。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出版物编辑费、设计费,音像资料的拍摄、制作费等。

(2)扶持标准

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审定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传承活动

(1)扶持内容

支持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设立非遗项目传承展示馆、非遗项目传承场所、举办非遗项目技能培训、举办非遗项目展览展示、“非遗在社区”等形式开展的促进东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项目。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

① 非遗项目传承展示馆:传承展示馆装修改造费、场地租赁费、传承设备购置费等;

② 非遗项目传承场所:场地租赁费、传承设备购置费等;

③ 举办非遗项目技能培训:外协专家费、场地租赁费等;

④ 举办非遗项目展览展示:活动场地搭建费、活动设备租赁费等;

⑤ “非遗在社区”:活动场地搭建费、活动设备租赁费、制作材料费、宣传费等。

(2)扶持标准

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审定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宣传普及

(1)扶持内容

支持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宣传普及非遗文化的相关项目。

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数字移动等媒体宣传非遗,普及非遗知识,制作并在新媒体平台发布非遗项目宣传短视频、打造非遗网红打卡地的项目。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广告费、视频拍摄、制作费等。

②开发东城非遗文化旅游主题线路,在书店、餐厅、酒店等场景中打造有助于促进文化消费的非遗相关文旅产品。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广告费、视频拍摄、制作费等。

③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参加京津冀非遗合作交流、非遗区域合作实践交流活动。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场地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参展展位费等。

(2)扶持标准

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审定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合理利用

(1)扶持内容

支持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创新融合发展,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具有市场潜力的非遗文创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项目。

扶持内容主要包括研发外协设计费、文创产品外协设计费等。

(2)扶持标准

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审定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项目奖励

1.代表性项目

(1)扶持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止,对于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级、北京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予以资金奖励。

(2)扶持标准

根据申报保护单位所提供的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级、北京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给予申报保护单位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代表性传承人

(1)扶持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止,对取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国家或北京市级“劳模”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资金奖励。

(2)扶持标准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给予申请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一)编报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

(五)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逾期未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

(八)经评审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和申请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责任。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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