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产业金融政策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产业金融政策奖励申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技管〔2022〕23号)的工作要求,现开展2022年度产业金融政策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产业金融机构落户补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申报主体需书面承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相关机关认定的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政策实施后,经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或新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含下设的理财、金融科技等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含下设的承销保荐、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保险公司(含下设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实收资本需在1亿元(含)以上。

2.政策实施前,经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经开区已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含下设的理财、金融科技等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含下设的承销保荐、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保险公司(含下设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实收资本需要单次增资1亿元(含)以上。

3.政策实施后,在经开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一级分行、新升格的银行二级分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4.政策实施后,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新引进或新设立且股东为大型制造企业、大型实体企业集团、大型国有集团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实收资本需在5亿元(含)以上。

5.政策实施前,对已设立的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股东为大型制造企业、大型实体企业集团、大型国有集团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实收资本需要单次增资1亿元(含)以上。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含下设的理财、金融科技等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含下设的承销保荐、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保险公司(含下设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1.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500万元+实收资本*1%”给予补助;

2.实收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按照“1000万元+实收资本*0.5%”给予补助;

3.实收资本10亿元(含)-30亿元的,按照“2000万元+实收资本*0.3%”给予补助;

4.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5000万元+实收资本*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5.对已设立的,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额度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支持,对新引进或新升格的银行二级分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支持。

(三)对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新引进、新设立或已设立且股东为大型制造企业、大型实体企业集团、大型国有集团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1.新设立的,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2.已设立的,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额度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上述(一)(二)(三)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产业金融机构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给予支持,降低其开办运营成本。

1.在经开区购买办公用房的,办理产权登记后,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三年按40%、40%、20%支付。

2.在经开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企业每年实际支出的50%且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办公场所租赁补助。

投资机构奖励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申报主体需书面承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相关机关认定的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若申报投资引进奖励,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应为新引进或新设立,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金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单支基金实缴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投资于区内的实际交割比例超过60%(含)。

(四)若申报项目引进奖励,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个产业项目实收资本应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自主引进并投资项目数量3个(含)以上。

(五)若申报区域经济贡献奖励,在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一项目,年度实现纳税总额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同一项目仅限一家基金管理人一次性申报。

(六)若申报投资团队奖励,在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团队成员基于个人薪资在区内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每人当年累计超过50万元(含),且单一基金管理人申报奖励人不得超过10人,个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投资引进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单支基金实缴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于区内的实际交割比例超过60%(含),按总交割金额的0.1%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项目引进奖励。对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个产业项目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自主引进并投资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在基金存续期内引进3个(含)—5个的奖励100万元,5个(含)—10个的奖励150万元,10个(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区域经济贡献奖励。对在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一项目,年度实现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其当年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10%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年度实现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1亿元纳税总额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10%+纳税总额超出1亿元部分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8%”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仅限一家基金管理人一次性申报。

(四)投资团队奖励。对在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团队成员基于个人薪资在区内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每人当年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按其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予以奖励。此项奖励由基金管理人统一申报,单一基金管理人申报奖励人不得超过10人,且个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在经开区内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申报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需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在经开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或申报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业务金额的0.5%,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按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户每年上述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跨境金融发展奖励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申报主体需书面承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相关机关认定的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主体需是经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汇款、信用证等跨境结算服务,申报当年实际业务额(等值人民币)需在20亿元(含)以上。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汇款、信用证等跨境结算服务,按当年实际业务额(等值人民币)给予区内金融机构奖励。

1.实际业务额在20亿元(含)-100亿元的,按其当年实际业务额的0.05‰给予奖励;

2.实际业务额100亿元(含)-400亿元的,按其当年实际业务额的0.1‰给予奖励;

3.实际业务额400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业务额的0.15‰给予奖励;

4.每家金融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22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奖励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申报主体需书面承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相关机关认定的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主体需是经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技管〔2022〕23号)实施后前三个会计年度,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申报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法人地方金融组织(指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申报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3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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