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文号)的工作要求,现开展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12日。

二、申报详情

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认定

认定条件:

(一)认定主体要求

创新孵化载体须由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区属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法人实体等七类主体自建或共建。

1.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取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项目支持或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且最近一次评价为A类的运营团队。

2.区属国有企业:经开区管委会控股、参股或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子公司。

3.行业龙头企业

(1)央企: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二级、三级子公司;

(2)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海外上市的企业及其子公司;

(3)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一期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

(4)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一期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

4.高校

(1)全球100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2)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3)特色产业高校:专业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导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强研究基础与创新资源的高等院校,相关学科达到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5.科研院所

(1)全球100强科研机构:以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2)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6.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构。

(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小于500 平方米,或可以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可以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市场推广、概念验证等服务,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5.认定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的商务楼宇类项目。依托同一空间载体同时认定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或者依托已认定孵化器建设众创空间的,可以将认定范围拓展至产业用地(类)项目中的科研空间。

支持内容及标准:

通过认定的企业授予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称号。

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认定条件:

(一)认定主体要求

创新孵化载体须由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区属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法人实体等七类主体自建或共建。

1.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取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项目支持或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且最近一次评价为A类的运营团队。

2.区属国有企业:经开区管委会控股、参股或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子公司。

3.行业龙头企业

(1)央企: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二级、三级子公司;

(2)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海外上市的企业及其子公司;

(3)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一期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

(4)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一期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

4.高校

(1)全球100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2)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3)特色产业高校:专业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导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强研究基础与创新资源的高等院校,相关学科达到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5.科研院所

(1)全球100强科研机构:以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2)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6.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构。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认定范围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的商务楼宇类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将认定范围拓展至产业用地(类)项目中的科研空间。取得城市更新批复的产业用地(类)项目,须通过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地(类)项目认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10%;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4.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经验,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

5.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等,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4)概念验证服务。联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依托概念甄别、价值发现等方式,为拥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技术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资源,助推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化的服务。

6.运营单位须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支持内容及标准:

通过认定的企业授予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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