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批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办法兑现通知

     

2024年第二批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办法兑现通知




为全面落实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发展战略,融入首都发展新格局、树立京西高质量发展新标杆。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石景山区科委现开展2024年第二批《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石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政策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时间


在线申报截止:2024年5月7日

纸质材料截止:2024年5月10日


02

申报主体


  在石景山区登记或者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03

兑现内容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政策

  根据《办法》第七条予以兑现


一、兑现对象及内容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对首次成为规模企业且税收实现增长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兑现已在2022年、2023年获得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给予10万元


二、兑现方式及标准

对于首次认定或新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10万元(首次认定与新迁入不重复支持)。


对于非首次认定且在本区内办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非首次认定但在区外办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于首次纳入我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税收实现增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区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区外迁入企业需要申报)。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其他要求如下:

(1)对于申报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在我区获得证书(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新迁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完成迁入本区所涉及的注册手续办理,且在迁入我区前从未在我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纳税手续办理完成不得晚于2024年5月10日,涉及高新技术证书于2024年过期的,申报单位须最晚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材料提交(完成电子版提交),逾期不再兑现奖励;


(3)对于已获得2022年、2023年新迁入国高新企业奖励资金的,涉及高新技术证书已过期或于2024年过期的,申报单位最晚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材料提交(完成电子版提交),逾期不再兑现奖励


(4)对于规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在2023年度内首次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2023年度全口径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较2022年度实现增长;


4.须在税务部门完成2023年度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但未进行申报的不予支持;


5.已填报2023年度火炬统计年报中关村园区统计年报,已填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2.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政策

  根据《办法》第九、十条予以兑现


一、政策内容

1.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对各类法人机构开展符合区域高精尖产业定位的科研项目,经评审,按照项目研发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功能区及城市管理、民生改善等领域示范应用。对落地实施的应用场景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方向

1.优先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场景应用。重点围绕我区高精尖产业方向,重点支持能够在关键领域有技术突破,填补国内技术空白,对产业上下游生态构建和产业特色集聚等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关键性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


2.优先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我区高精尖产业,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聚焦应用基础、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面向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系统、高效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撑重点产业实现突破的平台建设项目;


3.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功能区示范应用。优先支持在石景山区特色产业功能区开展示范应用的项目;


4.优先支持围绕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城市治理的现代化、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优化和科技惠及民生等方面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管理和民生改善领域示范应用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以及非区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创新性较强,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2.项目研发科技成果应用到相关服务领域,有效带动企业持续增强研发投入力度,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给予优先支持;


3.项目为在实施项目,项目开始时间:2023年7月1日及以后;项目完成时间:根据项目进展确定,一般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大项目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


4.每个申报单位仅可申报一个项目,已申报过的项目不可再次申报。


3.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资金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兑现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兑现条件及兑现方式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法人机构;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4.技术合同为2023年度通过认定登记并核定,合同登记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


5.涉及该项技术合同的补贴只奖励给输出方,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6.此项政策以免申即享的方式兑现。


04

特别说明


1.所有申报单位统一通过“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包上传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详见附件具体通知;


2.请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报信息等问题,一经发现,将被纳入失信记录,影响下一步政府资金申请。



附件:

1.关于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

2.关于征集2024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项目的通知

3.关于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资金的通知

4.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兑现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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