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全面强化北京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提升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开展中外地理标志布局和知识产权服务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专利布局是指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海牙协定等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工作。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的,视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面向注册或登记在我市范围内的创新主体。创新主体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坚持“市场主导、科学发展、择优支持、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创新主体夯实知识产权基础

支持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夯实自身核心技术基础,持续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工作,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应用于专利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对此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其知识产权投入产出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培育国际知识产权能力强基单位

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布局,促进其国际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支持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专利布局,获得国外专利授权,鼓励其相关专利应用于专利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其知识产权投入产出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国际知识产权能力重点单位

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布局,促进其国际知识产权能力大幅提升。支持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研究开发的基础开展国际专利布局,获得一定数量国外专利授权,鼓励相关专利应用于专利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其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国际知识产权能力标杆单位

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强化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稳定其国际知识产权实力地位。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作用,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挖掘国际专利布局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鼓励其相关专利应用于专利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其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中外地理标志布局

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参与海外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对纳入中外互认清单的地理标志,给予拥有地理标志权利的创新主体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出口

支持我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出口,促进创新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释放创新活力。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采取集中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评审前,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等平台显示失信信息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十八条  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申报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出现失信信息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办法支持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支持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获得支持的申请人应加强对支持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将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 


第二十一条 获得支持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支持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报支持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支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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