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版)
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实施精准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精尖企业,加快形成产业聚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或对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对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等各类功能性用房的,按照上年度实缴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所在区域房租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潜力企业做大做强。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禁限目录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产业贡献达到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上年度产业贡献[ 本办法中的产业贡献:工业企业按照产值计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增量的3‰,给予资金支持;对其增量以外的部分,按照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老旧厂房改造再利用。利用腾退空间、老旧厂房,建设符合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可给予建筑指标“流量奖励”或按照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绿色化改造,达到提升生产效能、节约能源能耗等效果的,按照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争取各类资质认证。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隐形冠军”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第九条 支持高精尖企业融资。对上年度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提升创新能力、扩大产能的企业,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最长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可通过空间、基金等产业资源参与项目投资入股。
第十条 做好配套服务保障。聚焦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挥“两区”政策叠加优势,积极向国家、市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优惠、先行示范。支持科研转化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高校院所、顶级专家团队的科研项目转化落地,在空间、基金、应用场景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人才申报大兴区“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对人才及企业、机构依法依规在满足相应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企业上市、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章 评审规程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每年面向全区征集相关项目,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兑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且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监督与管理。企业承诺所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有效,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和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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