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加快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和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主要采取“应用场景示范+‘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结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年度任务,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择优予以支持。

二、应用场景

(一)省际间专线货运

在京津冀范围内,支持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开展省际间各类物资运输示范应用,重点推广北京-天津、北京-唐山等货运专线。

(二)城市重型货物运输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开展水泥混凝土、渣土及砂石骨料等重型货物运输示范应用。

(三)城市物流配送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总质量12吨以下的燃料电池中轻型载货汽车,重点围绕城市生活保障,开展城市冷链物流配送、城市普通物流配送示范应用。

(四)城市客运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10米以上燃料电池大型客车,开展城市观光、旅游接驳、高校及企事业单位班车通勤、科技产业园区摆渡等客运示范应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需满足如下要求:

1.“示范应用联合体”由一家具备燃料电池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制造企业牵头,联合一家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若干车辆运营企业和若干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2.“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示范应用项目的条件和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3.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应为北京本地注册企业。

(二)推广车辆要求

1.车辆需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在本市完成首次上牌登记。

2.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车辆技术指标要求,与产品公告信息保持一致。

3.车辆及关键零部件信息、车辆实时监测数据等须接入京津冀智慧氢能大数据平台。

(三)项目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于任何一个示范应用项目,一个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只能通过组建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一个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只能通过参与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的方式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5日17:30前。

五、项目遴选

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拟承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支持方式

对“示范应用联合体”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

七、监督考核

承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考核任务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应用项目,达到中央考核要求。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基础信息和车辆运行数据需无条件接入指定的第三方平台。每个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在第二年度内示范的车辆,本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万公里,此后两年每年度的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25万公里,且车辆在示范城市群内用氢行驶里程比例需达到80%以上。不签署考核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示范应用项目。



TAG: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