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

 


TAG: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