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O规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动态调

整机制,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业结

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二、使用条件

企业申请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技术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

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

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2、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为高新技术成果转

化项目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首都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支持大工业企业、集团技术改造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4、符合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通过市经委网站(www.bjec.gov.cn)发布的《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规定。

三、使用方式

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引导性投资入股和拨款补助资金。

四、项目与资金管理

1、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修订和发布《北京市工

业投资导向意见》、《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

用条件》。

2、市经委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审批项目,

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论证和评估,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跟踪、调度,对竣工投产项目的效益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列入北京

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

据市政府批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五、监督管理

1、市经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

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实行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北京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察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不依法进行项目招标的企业,要追究有关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项目的资格。

2、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

规范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2、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附件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附件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附件三)执行。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

为吸引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均可申请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

1、对《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中属于10个高新技

术产业化基地和10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工程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经认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7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

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在建设期内给予50%的贷款

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

贷款,按照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

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

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京科政发[2001]657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执

行,其他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

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对上半年

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

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

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

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

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

书面材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

(5)其它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评审,重大项目

委托专家评审。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

滚动实施。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贴息计划,上报市政府

批准。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

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附件二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用于企业

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入股范围

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

《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投资入股原则

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风险大、

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的项目;

2、入股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

则上不参与投资入股。

三、投资入股的标准和方式

1、市政府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出资比例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规定协商。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入股资金不受最高额度限制。

2、市政府入股资金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适时转让退出。

3、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按照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投资入股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

(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公司章程;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董事会增资决定;

(5)其他投资方投资意向书;

(6)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组织专家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和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对项目进行筛选。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投资入股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未列入资金投资入股计划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使用。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将资金拨付北京市固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固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办理入资手续,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财务处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投资入股资金

时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投资时做"长期投资"帐务处理。

 

附件三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本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款补助范围

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拨款补助原则

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产业领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研究开发、投资风险大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2、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先支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

3、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发展规划、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的原则;

4、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则上不予拨款补助。

三、拨款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1、企业产业技术项目开发经费补助,指项目研究开发

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备费、燃料动力费、

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以及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开发经费预算的50%,

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列入国家级技术改造计划、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经

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经费补

助金额的50%。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

投资导向意见》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

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

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拨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

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

(1)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公司章程;

(3)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技成果鉴定证书;

(6)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评估。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拨款补助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未列入资金拨款补助计划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使用。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财务处理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结构调整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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